李爱萍31417956
甘肃二建平凉中心城区道路施工项目部违法截流和挪用平凉中心城区道路施工项目款,致使该项目无法正常支付劳务费和材料款综合追述之三:
国家政策允许项目经理张某治操控该项目中的劳务公司吗?
如果项目经理张某治操控子公司在甘肃二建平凉中心城区道路施工项目中有这回事,那是是不被国家政策坚决允许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招标投标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以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甘肃二建平凉中心城区道路施工项目部经理张某治作为工地负责人,若操控子公司参与同一项目,无论是投标还是实际施工,都违反了上述规定。
——转包与违法分包
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者个人施工的,应当认定为转包。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属于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
——项目管理要求
《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否则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应由甘肃二建的正式员工担任,且不得由其操控的子公司人员替代,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利益冲突与公平竞争
项目经理操控子公司参与项目,会导致甘肃二建与子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公司治理与责任归属
项目经理操控子公司,会使甘肃二建与子公司之间的责任界限模糊,不利于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纠纷时,难以明确责任主体,给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后期维护带来隐患。
综上所述,张某治作为项目经理操控子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应当被禁止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